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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每日新报记者任悦李海燕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在昨日召开的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此外,会议还通过了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的修订。
-修订《公示办法》
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简称《公示办法》)。《公示办法》实施以来,已有19件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据悉,《公示办法》修订后,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征求意见。下列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按照前款规定公示法规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十天。
-通过促进条例
截至2014年4月底,天津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达到5600家,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天津制定了《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该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天津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服务,鼓励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等,依法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管理、技术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享受国家和天津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