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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屯昌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案件,使申请人得到赔偿款。
2013年8月20日,屯昌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武、周某珍、周某金诉被告吴某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晚,被告吴某丰驾驶轿车与原告郑某武等三人驾乘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郑某武等三人受伤。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丰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吴某丰支付给原告13万余元;郑某武驾驶的小轿车修理费,由吴某丰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吴某丰未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郑某武等三人均未得到赔偿款项。执行法官们与保险公司、被执行人进行多次谈话,最终,被执行人吴某丰签署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并同意交由法院直接到保险公司划拨赔偿款。
如今,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项汇至法院账户,申请人郑某武等人也同意代被执行人吴某丰支付执行费,并放弃对剩余款项的追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