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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预警债权投资计划的潜在风险后,保监会22日又进一步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据悉,自保监会2012年放开保险资金可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来,险资投资信托计划的规模猛增。而伴随“信托违约事件”等投资风险的不断暴露,监管层对于巨量险资投资到信托计划中的风险关注度也在不断升级。
保监会细化险资投资信托计划监管
为进一步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22日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申,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的选择标准。其中的一个量化标准是,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门槛应为“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实际上,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是对2012年10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即“91号文”的进一步细化。两文一致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的基础资产,仅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91号文”的细化性文件,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在要求险企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的同时,也取消了险资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限制这一规定。分析人士认为,这符合监管层“大类监管”的思路趋势。“91号文”中曾提出,保险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一方面在于督促保险公司更加注意投资信托产品的风险,同时也意在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