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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天津市自7月1日起将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NH3-N)四种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平均由每公斤0.82元调整为7.82元,相当于提高超过9倍征收,目的在于践行加快美丽天津建设的“谁污染、谁破坏,谁付费”原则,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企业源头治污。
新排污费征收标准中:二氧化硫每公斤征收标准为6.30元;氮氧化物每公斤征收标准为8.50元;化学需氧量每公斤征收标准为7.50元;氨氮每公斤征收标准为9.50元。
同时实行阶梯式差别收费。此举旨在鼓励低标准、惩罚超标准排放,增强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根据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对4种主要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收费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收费标准40%计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据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后,仍按1:4:5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市级、区县国库,作为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同时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返还,补贴企业增加完善污染治理设备。对足额缴纳排污费、污染治理效果好的企业,在排污费资金使用上优先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