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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自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为1680元,增加180元,增幅12%。每小时最低工资由8.6元调整为9.7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5元调整为16.8元。
本市自2010年以来已连续5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0元、1160元、1310元、1500元和1680元。本轮调整,将使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及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直接受益,还将带动企业工资水平整体提高。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主要考虑了物价上涨、国内外经济形势、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本市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发布部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加大最低工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权益。根据部分企业订单减少、利润下滑、增资后劲不足的实际情况,2014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水平调整为13%和4%,上线仍为22%。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进行举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按规定补发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