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天津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称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核定及计划用水相关管理活动,天津出台《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非生活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连续三个月超过用水计划指标不采取措施的,天津水务部门可以限制其用水量;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用水。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非生活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