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出生日期变更后待遇发放有调整。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已经领取的人员,经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变更出生日期后,其领取待遇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的,由本人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养老保障待遇核定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待遇核定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