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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里余额还有220元,洗衣店怎么能单方面说作废就作废呢?”读者韩女士对于老林陈洗染公司自今年1月1日起作废不计名的老会员卡,并不退卡内余额的做法很不满。
韩女士在2012年购买了该洗染公司的不计名会员卡,每张价值100元。“当初购买洗衣卡时他们说只要不丢就永不过期,可是今年春节前我去洗外套时,他们说因为系统升级,这种无芯片会员卡去年年底就作废了。打电话到他们公司,一位女经理说早就登报说过这事,难道登报了我们消费者的银子就这么没有了吗?可是他们升级可以给我换卡啊,为什么要作废我的卡,也不退余额?”韩女士认为洗衣店虽然登报声明过此事,但是没有理由要求购卡者必须看报吧?而且她在今年1月初去洗衣被拒时,在店里看到的老卡作废告示连落款时间都没有,不能证明店家告知工作做到了位。“去年10月我还拿着这种卡去洗衣服,如果店员当时能提醒一句,我肯定努力在去年年底之前花完卡里的钱。”韩女士说。
记者按照韩女士会员卡上的电话联系了洗衣店,店员告诉记者,这是公司规定,系统升级后新会员卡都是有芯片的,老卡作废、余额不退。“我们去年3月1日在《今晚报》刊登了有关系统升级、老卡作废一事的声明,而且这些卡大部分是单位发的,我们都和购卡单位联系过了,让他们通知有卡的人。”接电话的店员表示具体解释权在公司,提供了一位经理的座机电话。记者拨打后,无人接听。
12日韩女士向12315投诉此事。“工商部门说他们会找洗衣店了解情况,如果对方同意换新卡并转余额就换卡,如果不愿意,就得在他们的主持下,双方进行协商,但是他们没有裁判权。”
自3月15日开始实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老林陈洗染公司的做法是否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抵触呢?
“我们要看到韩女士手中老卡的原件后,才能做出判断。”和平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他表示,接到韩女士投诉后,工商部门转天就到该店了解情况,安排调解时间,但因韩女士有事无法到场,调解将延至本周进行。至于卡内余额是否应当退还给她,要看在老卡上面有无有效期设定。“会员卡算是一种格式合同形式,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如果没有期限,单方面宣告无效是不合法的。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在双方出现争议时,根据法律规定,要保护非合同出具方的利益。”但是具体到韩女士与洗衣店的争议,要在物证齐全的情况下,工商部门才能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