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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部主任刘元祯接受北方网专访(摄影:宋旭)
北方网财经讯:“3·15”即将到来之际,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北方网财经频道特别策划推出“315保险维权有奖知识问答”活动,旨在帮助消费者了解更多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避免“上当受骗”。
3月12日,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部主任刘元祯在接受北方网专访时介绍,目前,天津在市内六区、四郊区和滨海新区共设立了十六家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具有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合署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保险查勘定损、汽车维修和代办保险索赔一站式服务。
刘元祯谈到,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双方同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或事故各方车辆均已在本市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额度不限),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那么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为简便易行,方便操作,交管局事故处对交通事故情形做了简化:即一方当事人有下列八种情形的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负责任:其中包括追尾的;逆行的;倒车的;溜车的;变更车道的;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驶入禁行路的以及其他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元祯表示,在发生符合自行协商处理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并固定事故车辆位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有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详细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驾驶员、车辆号牌、原因经过以及其他的事故事项,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报案号码。
当事人自行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并到达“快处中心”时,应当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驾驶证(准驾B类以上车型及60岁以上驾驶员应有体检证明)、交强险标识、保险单等证件。
“此外,对仅投保交强险经查勘定损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或其他不符合自行协商处理规定的交通事故,将由驻‘快处中心’的交通警察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处理。”刘元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