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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
公告明确了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公告要求,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
公告还要求,对华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及《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的规定,办理注册。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针对公告内容,天津检验检疫局目前已经开始相应准备工作。人员介绍,届时,将重点加大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文标签的检验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保障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