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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是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第一天,消费者王女士从销售服装的商家手中拿到了退货款150元和赔偿款500元,她也成为“新消法”实施以来,本市首位依据该法获得赔偿款的消费者。
依据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算。
3月15日,王女士从河北区昆纬路上一家品牌服装专卖店购买了一件上衣,价格为150元。后王女士在家中发现该服装标签被人为剪去,便对所购服装产生怀疑,遂上网查询,发现所购服装并非该品牌。
王女士向工商河北分局进行了申诉,工作人员和王女士一起来到该服装店。经过现场调查质询,证明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经营者也予以认可。工商人员对商家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涉嫌欺诈,应对王女士给予赔偿。
经营者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当场退货,返还王女士150元,并另赔付500元,工商部门也依法对经营者涉嫌欺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