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购贵金属饰品也可退货
昨天上午,市消协公布了“天津市贵金属、珠宝及镶嵌制品售后服务办法”。此次颁布的新规是由市消协联合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市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市质量检验协会珠宝首饰分会等部门,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本办法自今日起试行。
《办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三包(包退货、包调换、包修理)”有效期自开具销售凭据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凭销售凭据、饰品签享受“三包售后服务”。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注册开设或设在其他场所内以及其他营销渠道销售的相关经营企业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售后服务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退、换货或维修的规定
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发现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维修:黄金、铂金、钯、银制品及K金贵金属含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的;黄金、铂金、钯、银制品重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的;黄金、铂金、钯、银制品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级不符的;经天津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授权检测部门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
K金饰品保修半年,特殊工艺的K金饰品在维修后有疤痕、焊点不属于质量问题。三个月内维修两次仍不能继续使用的,换货时可按重量享受黄金零售价格的75%折价;三个月以上出现两次以上的维修仍不能使用的,换货时可按重量享受黄金零售价格的50%折价办法处理。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于消费者在佩戴饰品时,不慎造成变色、斑点、污染、折断、变形、开裂、松动、掉石、出现擦痕等问题,不属于质量问题,由消费者自行负责,经营者可为消费者实行有偿维修。
网购商品的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非涉及的商品影响二次销售、经过佩戴造成污损、与原货品不符,或者经营者声明不可退,而消费者也已经确认。消费者在网络、电视电话购物、邮购购买的商品,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商品货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不实行“三包”的规定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无有效凭证或者有效凭证与所修饰品内容不符的;非承担“三包”经营者拆动造成损失的;消费者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K金饰品受外力变形、拉长的;应消费者要求的。
以旧换新的规定
以往无票据、无标签的商品要想以旧换新就会遇到麻烦,新《办法》则为这类商品办理以旧换新开辟了通路。新《办法》规定,对于本单位售出的黄金、铂金饰品,以旧换新时,要凭原始票据、标签加以确认后,再按所换饰品工艺繁简每克收取20元到50元不等的改制费。对于非本单位售出的黄金、铂金饰品,以旧换新时,必须先按旧饰品重量扣除5%的损耗,再按所换饰品工艺繁简每克再收20元到50元不等的折旧费。而对于虽然是本单位售出的黄金、铂金饰品,但没有票据、没有标签的,以旧换新时,也可按照非本单位售出饰品对待。此外,以往旧黄金饰品只可换新黄金饰品,旧铂金饰品只可换新铂金饰品,现在如果商家愿意,还可以办理黄金饰品与铂金饰品互换。
退款金额的规定
因质量问题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清货款。非质量原因退货的,退款金额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退货时,退货日当日零售价格高于购货日当日零售价格时,退款按购货日当日零售价格计算;退货日当日零售价格低于购货日当日价格时,退款按退货日当日零售价格计算。消费者在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或成色,对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成色的,超过部分的重量、成色可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补差。黄金、铂金、钯、银、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凭销售发票保修半年,所修饰品品名、重量、成色须与发票内容相符。贵金属由于工艺标准要求,三个月内修理两次以上仍不能使用的可以优惠以旧换新,调换制品按以旧换新的办法收取改制费的50%。
饰品重量误差范围的规定
贵金属中的黄金、铂、钯制品销售重量和实际重量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允许误差范围正负0.01克。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