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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获悉,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调整2013年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的通知》。根据安排,调整社区工作待遇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范围为享受政府生活补贴的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和社区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此次建立由从事社区工作的年限、职务、职称、绩效等组成的社区工作者报酬管理机制,社区工作者待遇由劳动报酬、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三部分组成。今年,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还将继续提高。
社区工作者待遇调整标准
劳动报酬
每人每月1500元
岗位津贴(由工作津贴、职业资格津贴和绩效补贴组成)
工作津贴
主任(书记、站长)工作1至3年补贴690元,4至6年补贴770元,7至9年补贴850元,10至12年补贴930元,13年以上补贴1010元;副主任(副书记、副站长)工作1至3年补贴540元,4至6年补贴620元,7至9年补贴700元,10至12年补贴780元,13年以上补贴860元;其他人员工作1至3年补贴490元,4至6年补贴570元,7至9年补贴650元,10至12年补贴730元,13年以上补贴810元。
职业资格津贴
取得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每人每月分别补贴450元、300元、150元;取得天津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取得国家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3级和4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300元、150元,职业资格津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绩效补贴
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社会保险补贴
街道(镇)和社区工作者应按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新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在1年见习期内享受除绩效补贴外的其他待遇。记者单学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