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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做适当调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此发出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一)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未满六十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妻年满五十周岁,或未满五十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年满十六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年满十六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为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50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计发办法
已故人员的配偶有收入的,人均月收入不足补助标准的补足到补助标准;
已故人员的配偶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无子女的,全额享受补助标准;有一名子女的(不含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按补助标准的80%计发,有两名以上子女的(不含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按补助标准的50%计发;
遗属中孤独一人的,按补助标准的120%计发;
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日后虽符合补助条件的,原则上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生活困难补助由遗属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发放单位应及时了解遗属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停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仍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