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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自2013年11月28日24时起提高成品油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国Ⅳ标准90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9360元调整为9520元,提高16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8245元调整为8400元,提高155元。其它品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也相应提高。
本市调整后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升分别为:国Ⅳ标准90号汽油7.11元,93号汽油7.66元,均上调0.12元;97号汽油8.10元,上调0.14元;0号柴油7.26元,上调0.14元。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为确保调价措施出台,市发展改革委要求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等有关企业合理安排调运,确保市场供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