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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银监会在官方网站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
董事、高管任职监管升级
《办法》主要规定了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的要件及程序、任职资格终止的情形、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对高管人员持续监管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等。
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办法》内容更加完备具体。其中,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监管实际需要,还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核心,对机构经营和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促进商业银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银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对我国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需符合独立性要求
《办法》披露了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提到任职条件需要符合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等八点。
在独立性方面,若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的,都不符合董事(理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
此外,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的,也不得任职董事(理事)和高管。
另外,《办法》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独立董事做出规定,要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记者/黄倩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