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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工商总局批复的39个民营银行的名称来说,这才是要推出民营银行的实质性政策。”对于银监会日前发布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表示。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表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民营银行的设立已是呼之欲出。
自国务院、央行、银监会表态鼓励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后,民营企业对申请成立民营银行的响应非常热烈,民营银行甚至被认为是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希望所在。各地纷纷争抢第一单,不少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也申请或有计划申请筹办民营银行。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告整理结果显示,截至目前,已经有39家带“银行”字眼的企业名称获核准。但业内人士表示,仅名称获得核准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具体的开办资格还需经银监会、央行等主管部门许可。
11月14日,在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办法》时,业内普遍认为,民间资本设立银行的门槛已经取消。
《办法》进一步完善优化了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的条件和标准。删除了“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同时,对于非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银行的条款有两处变动,一处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变为“依法设立”;另一处则是针对入股资金,从“来源真实合法”变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营银行的设立,关键就在于监管层降低门槛,不仅是出台法规,更应在《商业银行法》中体现。
他还表示,实际上,在2006年发布的《办法》中,中资商业银行的发起人就已经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这意味着监管层一直没有限制民资设立商业银行,只不过考虑风险,在审批方面没有松口。此次修订后的《办法》,为未来民营银行的彻底放开提供了最基础的框架支持。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对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列出了准入及不准入的诸多条款,意味着民营银行的设立办法基本框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