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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认为,这样的支付标准符合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险章程个人养老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精神,就是“让投保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靠”。
但是,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坚持认为,赵先生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保险合同规定,27岁购买的保险至50岁期满后,每月只能领取48元。法院判决按照合同只能领48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每月支付原告老赵保险金48.008元,直至老赵身故为止。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老赵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固定年金、养老金)。关于领取标准,应按照《附表一》当中的约定,也就是每月48.008元。
判决指出,老赵所投保的是商业保险,所以他关于按照城市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参照社会保险标准计算养老金等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固定年金,法官说,因老赵身故时间不可确定,受益人可领取固定年金的前提及条件亦无法确定,因此可等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专家说法别把商业保险当社保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本案的关键在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不同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但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而作为政策性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不属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是以经济补偿为条件,也不因通货膨胀的存在而变化,只是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固定保险金。
如果想要跑赢通胀,可以购买一些创新型的保险产品,如变额年金,其保险年金给付额随投资分立账户的资产收益变化而不同。此类保险,可通过投资解决通胀对年金领取者不利影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