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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到2.40元,上调0.20元。具体收费办法为:对使用IC卡气表的用户,自2013年11月1日购买气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对入户抄表的用户,自2013年12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本次价格调整主要是由于2010年6月国家上调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立方米0.23元,并允许上浮10%。同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据了解,按照国家要求,本市已于当年7月调整了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上调0.35元,但居民气价一直未作调整。据了解,市发改委于今年4月9日组织召开居民气价调整听证会。在25名参加人中,有24名听证参加人认为调价方案兼顾了上游价格调整、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居民利益,同意居民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0元。
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居民每户每月用气不足10立方米的家庭占39.08%;10至15立方米的占35.51%;15至25立方米的占22.02%;超过25立方米的占3.39%。按照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20元测算,40%左右的居民每户每月增支不超过2元,35%左右的居民每户每月增支2至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