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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前下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推动我市社会救助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
据介绍,天津自2001年启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从最初为每个困难群众按月发放221元,提高到目前的600元。2008年至今,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由19.3万人增加至24.3万人,低保资金年投入也由2008年的5.3亿元增长到12.6亿元。从2008年起,社会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全部纳入市委、市政府增加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体规划,并实施城乡联动增长。城市低保标准历经6次调整,由每人每月345元提高至600元;农村低保标准历经6次调整,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420元。
此次《意见》提出,今后天津将完善低保的认定条件。具有天津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参考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等因素,动态、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最低工资标准保持适度差距。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并落实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