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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出新规: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重量超过200克的,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凭央行出具的《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交税、通关手续。办理准许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内每人限1次。
为了规范和促进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jckbfyjx@pb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邮政编码:10080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30日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进口或出口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通关时,应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需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需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实行限额审批管理。
第五条国家黄金储备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金质铸币(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