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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本市限价房资格证的有效期是1年,过期作废。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曾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但在有效期内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人,将可再申请一次限价商品住房,从10月1日起施行。
申请人在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内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自动作废,作废超过1年后,申请人可再申请一次。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此次政策调整还将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的区属条件,由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放宽到全市,使更多实际工作在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的两区三县非农业户籍人员可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