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将于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问题。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当月为准。车船税新规的出台,为汽车三包政策的实施做出了重要补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