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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关于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的60%给予生活补贴,并给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对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对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对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和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意见》同时明确,凡在本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