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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与陈女士就保险合同纠纷达成协议
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对陈女士的承诺书
6月19日,10多年老客户状告中国人寿一案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陈女士与被告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及其各方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
中国人寿称与客户签约被逼的
陈女士是中国人寿10多年的老客户,多年来,一直利用中国人寿的保单贷款偿还信用卡欠款,2011年5月1日,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首次限制用POSS机还款,陈女士对此不满,最终,2012年1月,中国人寿对陈女士作出承诺并达成协议,承诺书及协议书均说明: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承诺对陈女士及其先生的所有保单有效期内均同意其通过信用卡进行保费交费和借款还款业务,期限为2012年1月19日至2032年1月19日。
对此中国人寿辩称,约定承诺书和协议书是因为先前工作中有一点点小失误,陈女士又投诉到苏州保监局,保监局没有受理,当时临近春节,苏州保监局为了响应保监会的维稳,我们被逼无奈才签订了这份协议书与承诺书。
借款新政“被逼”出套现理由?
截止到目前为止,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变更过,中国人寿以前一直同意陈女士不限次保单借款,法官表示,如果没有总公司限制借款次数的新政出来,中国人寿会阻止陈女士的借还款行为吗?会指责陈女士套现、套利吗,陈女士续交保费和信用卡还款的合同及承诺书均已有了约定,陈女士没有违约。
保单贷款偿还信用卡欠款属于套现吗?
业内著名的保险法专家对金融界保险频道表示,保险法中没有具体到保单贷款的法律规定,但是就保单质押贷款本身而言,其根本作用在于能够满足保单的流动性和变现要求。理论上认为,流动性是金融资产的基本属性,几乎所有的金融资产都需要有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保单作为一种金融资产也不例外。保单质押贷款有别于商业贷款,首先,保单持有人没有偿还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定义务,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并非一般的借贷关系;其次,保险人不必对申请贷款的保单持有人进行资信审查,只需要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审批贷款,而商业贷款审查较严格。保险公司对于保单贷款的使用和去向也无权过问。
陈女士拥有中国人寿23份保单,被保险人都是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及其夫妻双方,庭审中,被告中国人寿又对陈女士夫妻关系及其结婚证复印件提出质疑,还对陈女士的银行电子帐单提出质疑,目前,陈女士已将结婚证原件以及银行盖章的电子帐单递交给法院。
法院将择日开庭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