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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销售基金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其归集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应当与保险机构自有资产进行有效隔离。保险机构销售基金时应当采用非现金交易方式,禁止保险机构或者销售人员接受基金投资人用于基金投资的现金。”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保障投资人利益,《暂行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明示基金产品与保险产品的不同风险特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避免误导基金投资人。
《暂行规定》同时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不得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不仅如此,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对于基金投资人交易时间外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应当在交易被拒绝或者确认失败时主动通知基金投资人,并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的管理。
“《暂行规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责任予以了明确的界定,操作性很强。比如说对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就明确规定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对于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机构名义销售基金,并且基金投资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也明确规定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谈及新规的特点,保险专家如是告诉记者。
在明确机构间的责权利的同时,《暂行规定》也对监管权限进行了明确界定。按照《暂行规定》,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时,证监会、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都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销售基金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出现应当吊销其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情形的,由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出现应当吊销其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情形的,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其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