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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6350元)。单位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3年6月的月均工资。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企业符合本市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其中成立未满3年的企业,可申请降低2013年度缴存比例,最低可降低至单位和职工各5%。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
具体的文件、业务办理流程、要件,请登录住房公积金互联网站(www.zfgjj.cn)、手机网站(wap.zfgjj.cn)查询,或者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咨询。最新政策、资讯请关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微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发布”。2013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6月17日开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