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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单位下发的《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本市将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的人事关系档案保管费涉及:原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和机构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2元;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
此外,取消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的累计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对生产企业已生产药品登记费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对医院制剂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