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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银行借记卡被犯罪分子伪造并盗取、盗刷的情况逐年上升,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2011年1月22日,李某广的某银行借记卡被不法分子跨行分4次共取款20000元,发生取款手续费40元,李某广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20040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自动柜员机被装读卡器
2010年1月27日,李某广在博罗县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1年1月22日21时50分至21时51分期间,李某广的借记卡被跨行取款4次,每次5000元,共计20000元,发生取款手续费40元。李某广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后,当日23时07分到博罗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后某银行承认自动柜员机被不法分子安装了摄像头和读卡器,用于盗取银行用户信息并复制银行卡盗取用户存款。2011年4月8日,博罗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证明称李某广于2011年1月22日被盗取银行存款20000元。
李某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银行偿还存款20040元。2011年9月28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博罗县某银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李某广16032元。李某广与博罗县某银行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月13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银行和持卡人各有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表示,因银行对“克隆”卡的支付行为不构成债务履行行为,当储户依据银行卡、卡号和密码请求支付而银行拒绝支付时,银行即违反了储蓄合同。确定银行卡内被盗的责任承担,要考量银行方和储户在“克隆”银行卡和不法分子取得卡号和密码过程中有无错。如果储户存在过错,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过失规则,减轻银行赔偿责任。对“克隆”卡纠纷案件的界定,一般包括三类:1、储户和第三人合谋伪造银行卡的情形;2、储户对银行卡密码泄露有过失;3、储户对泄露银行卡密码无过失。在银行卡法律关系中,附随义务要求银行对其设备的本身及其运行环境、计算机网络程序、储户交易环境等的安全负责,为客户提供安全、便利、快捷的存取款、转账、消费等服务,包括对ATM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维护和管理,放置监控设备,确保交易场所安全等。如不法分子通过在ATM机网点安置读卡器,设置摄像装置,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复制银行卡,将储户卡内的钱款盗取,则银行因违反了其对在ATM机上进行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认定储户是否有过错,是银行能否减轻责任的关键。储户是否尽了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即储户在密码泄露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因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点,在储户设定后由系统对密码进行加密后传输到银行系统后台的数据库中,在规范的电子化银行业务自动交易系统中,私人密码不仅在操作员的电脑看不到,即使银行的中心机房也无法查到,除非本人泄露,他人无从知晓。实践中,认定储户过错主要考虑储户操作有无按照操作规范取款,具体如密码的设置、密码的保密、输入密码时的注意义务等。
在本案中,李某广作为持卡人将货币储存在博罗县某银行,博罗县某银行即对李某广的资金账户负有保护、保密的义务。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对自动柜员机疏于管理和维护,未能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自动柜员机成为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场所,给持卡人造成安全隐患,为犯罪留下可乘之机。因此,李某广的损失是因博罗县某银行未履行其应尽义务所致,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密码具有私有性和唯一性,对于密码的保护除非本人泄露,他人无从知晓。李某广在自动柜员机输入密码时没有进行遮挡,未尽充分注意义务,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故李某广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案件启示
设置和输入密码须慎重
如今,随着银行卡在商事活动中广泛使用,银行卡给交易带来便利的同时,“克隆”卡事件也引发民众对银行卡安全问题的热议。除发行银行卡的银行对储户的资金账号安全负有保护保密义务外,市民在使用银行卡时也须注意几点。首先,密码设置上,应增加密码的复杂程度,尽量不要使用简单数字组合、身份证号码或生日日期作为密码;其次,在ATM机上存取款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保持安全距离,查看是否有可疑人员在自动柜员机周围徘徊;最后,在输入密码时应用手或其他工具进行遮挡,防止摄像装置窃取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