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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日前公布《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要求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时对个人出售者进行实名登记。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和生产日期;从个人手中收购时,还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从企业收购时,还应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内容。
对于违反登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