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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从市人社局获悉,针对本市一些规模较小、职工少、外来工比例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能很好地执行本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现状,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今后,这类小企业也必须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等内容为重点,通过协商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同步。
按照《意见》要求,今后,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社区、乡镇和工业园区,应建立区域性协商机制。区、县以下区域内的建筑、物流、服务外包、餐饮、生产加工等相对集中的行业,应建立行业性协商机制。据悉,在2015年年底前,本市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会企业达到85%以上。
按照市人社局要求,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依法选定协商代表,确保协商主体的合法性、代表性和人数对等,原则上每方3至7人。据悉,职工方代表主要从街道(乡镇)、社区和工业园区一级的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中产生。企业方代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从相应一级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或商会等组织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