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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搭便车”
上海市二中院提供给媒体的新闻稿件极为简短,只有寥寥几行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岳彤宇明知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zhoulibo”与被告周立波的姓名“周立波”近似,与被告周立波姓名的拼音“zhoulibo”相同,已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涉案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的误认,仍将域名与被告周立波相关联,并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在网站上要约高价出售,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恶意,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昨天(26日)下午,记者就此案的判决结果采访了上海律师刘永沛。
刘永沛表示,在网络时代的特殊背景下,域名成为继商标之后的又一品牌推广的主要途径。可以说,域名无形资产已经成为整个互联网经济的纽带,甚至成为一个独立于其他无形财产的产业。随着域名产业的繁荣,因“恶意抢注”所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他介绍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认定某一注册、适用域名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原告的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具有恶意。
具体到本案,刘永沛认为,周立波本人对“周立波”这一姓名享有合法权益,涉案域名“zhoulibo.com”与周立波姓名的拼音“zhoulibio”完全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而对于原告岳彤宇对“zhoulibo”这一域名是否享有合法权益、是否存在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综合考虑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所实施的具体行为。
另外,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域名持有人对外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便会当然地认定为行为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原告曾经向周立波先生要价10万元的行为凸显了原告注册、使用系争域名的恶意。
刘永沛认为,一审判决从保护合法民事权益、打击“搭便车”的域名抢注投机行为的角度来看,具有示范意义。(记者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