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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原来也要交税
日前,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其中提及“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应该纳入工资依法缴纳个税。而对于拆迁补偿的契税则按超过部分征收,其他情况不会收,婚后财产的加名程序也不必缴税。”同时发布这两则消息,加班费纳税的“坏”消息广泛传播,而加名不纳税的好消息被冲淡和选择性遗忘了。
事实上,国税总局的同志只是强调了一个我国法律早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并没说什么新鲜事。但消息一出,很多人对加班费要交个税表示不满和疑惑,一时间这个话题成为公众关注热点。
加班费纳个税已经“12岁”了
所谓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就是对个人所得到的收入征税。自1980年实施,历经5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等11项个人所得都应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前5项表述历经30多年一直没有改变。
1994年出台、经过3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工资、薪金的范围,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统计局在1990年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个部分组成。因此,从那时起,加班费属于工资应当纳个税就已经“板上钉钉”。
我们平时所说的月薪是广义的工资,包括基本的计件或计时工资和年终奖、节日奖、考勤奖等奖金,物价补贴、午餐补贴、通信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费、公司福利品等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及事假、婚假而取得的工资等收入,都是劳动者因任职和受雇所得,都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范围。
哪些收入可以免税、减税
根据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不到3500元的不纳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不足800元的不纳税。
免纳税是指本应纳税,依法免去税赋的情形。个税法第四条规定了免税的九种情形,如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这其中个别项目还要细分具体情况,如内退人员重新就业获得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减征。
加班费纳税争论背后有深意
数据显示,去年9月至12月实施新个税法后,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低收入者无需纳税,高收入者本就是税收调节的重点人群,中等收入人群,因加班费而使个人所得从免征转变为征收的群体很少,况且即使原本收入为3500元,不用纳税,当月额外获得1000元加班费,按照3%的税率,也只是征收30元的税。
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同样4500元的月收入,一个人收入中有加班费,另一人没有,如分别计税,也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从另一方面说,纳税也是维护自己权利的一个有力武器,在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诉讼中,证明自己收入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个人纳税证明,而侵权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的证明力往往大打折扣。
当然,这一轮广泛论辩的背后,或许表达了公众希望政府将隐性收入、游离于纳税主体之外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进一步征税到位,降低工薪阶层纳税比例的心理,也提示政府应加强培养全民税收意识和税收常识,通过自律和他律加快我国税收改革的结构性调整。孔祥凤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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