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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获悉,本市下发《关于加强2012年春运期间天津市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本市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规定,违规者将予以行政处罚。
按照通知要求,本市各道路客运企业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通知》(津价费[2010]63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价费[2010]64号)规定,认真落实道路客运票价政策,规范价格行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按照规定确定或变动班车客运运价、票价,应当在执行前提前两周公布。
通知要求,各汽车客运站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价费[2010]65号),使用规定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并在营运车辆和乘车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票价,不得额外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
本市各级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