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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获悉,自2011年11月1日起,本市将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营业税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300元调整为500元。个体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惠及85%以上个体工商户,预计约5.6万户纳税人直接受益,年累计为纳税人减税超过1亿元。
10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市调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起征点标准,是依据“从高原则”确定的,达到国家规定的起征点幅度的最高限额。其目的是更多的减轻本市小微型企业的税负,扶持他们的发展,增强地方经济活力。
业内人士介绍,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已由月营业额3000元调至5000元。11月1日再次上调后,85%以上个体工商户、5.6万余户纳税人直接受益,部分小微企业月营业额未达2万元,可以直接免除营业税,年累计为纳税人减税超过1亿元。
另据了解,自今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如果按照原来起征点缴纳了营业税,地税部门将按照调高后的起征点标准,为纳税人办理营业税及其附加多缴部分的退税。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须携带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税申请书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代理人代为办理退税手续的,还应持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税款缴纳地地税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