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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市监察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经由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意见》要求,发卡人在出售商业预付卡时要严格执行购卡实名登记制、非现金购卡制和限额发行制,建立预付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的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违反财务纪律、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对此,《意见》要求,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发卡人在出售商业预付卡时要严格执行购卡实名登记制、非现金购卡制和限额发行制,并将相关单据和记录作为开具发票的原始凭证。同时,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商业预付卡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保证预付资金安全。
本市还将建立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组成,强化对商业预付卡的管理。联席会议将通过多种大众传媒途径,向社会公众集中开展对商业预付卡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管理的宣传;通过开通举报电话、建立举报信箱、完善网络举报途径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公众举报,在全市形成商业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氛围。严厉查处公众举报的违规发行商业预付卡、使用商业预付卡行贿受贿等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