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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都市人来说,信用卡已经不是新鲜事物,更多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然而,日渐增多的信用卡案件却时刻提醒我们,要保护好这张“小卡片”,以免落入坏人手中,成为不法分子敛财和犯罪的工具。据统计,今年1—9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信用卡类诈骗犯罪的案件就达23件28人,约占全部诈骗类犯罪的四成。近日,被告人王炽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成为全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首人。
用不明来历信用卡提现
一年前,王炽到中山某家直销保健品企业工作,每月工资1000多元。去年年初,其在向酒店足浴客人推销产品时认识了一个女子,该女子称要介绍一份轻松的工作给他,且待遇丰厚,随后留给王炽一个电话。
拿到电话的第三天,王炽主动打了该电话,并确认自己愿意干这份活。三天后,他终于接到嘱咐他干活的电话。电话那头的人叫“大陆”,其他任何信息都没透露,却让王炽将租住房屋的确切地址告诉他,有东西寄给他。
果不其然,没过多久,王炽就收到一个只有发出城市,没有寄信人其他任何信息的快件,他打开一看,发现里面竟是10多张信用卡和对应的身份证,还有一些纸条写明每张卡的密码。“大陆”让王炽干的活就是用这些信用卡到银行柜员机取现金,每提取100元现金,其可提成5元。
随后,他按照“大陆”交待的流程,拿着信用卡在银行柜员机多次提现,凑够4万元现金后,“大陆”让他打车到小榄车站,并将钱放在一个大树旁边的垃圾桶即可。就这样,王炽又开始用对方寄过来的另外三批信用卡,四批合共73张信用卡取现。
2010年11月26日中午1时许,王炽在石岐区白水井大街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再次持他人信用卡取款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现金9100元、他人信用卡53张等物,随后警方又在其暂住处缴获现金154900元、他人信用卡20张以及他人居民身份证16张等物。
市第一法院今年判决信用卡案23件
近日,该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王炽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该院刑二庭承办法官龚凌认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区别在于,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王炽并非为占有他人信用卡内的钱财而冒用他人信用卡,而是为了获得高额回报(每取款10000元获得500元的报酬)才帮助同案人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龚凌说,鉴于王炽同时持有大量他人信用卡,且说不清涉案信用卡来源的合法性,其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一审法院故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其定罪量刑。
据悉,今年,市第一法院判决的信用卡案有23件,王炽案是该市第一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胡佑亮说,近年来,信用卡信息被盗并遭遇他人异地提现,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这样结伙作案、跨境作案逐年增多。“共同作案人甚至互不认识,但通过网络或电话分工合作,实现在甲地实施诈骗、乙地负责取款、双方按比例分成的共同犯罪。”
怎样才能避免信用卡信息被盗呢?胡佑亮认为,一方面要切实加强银行网点的营业秩序管理和客户引导服务,并不断提升银行卡技术防范的科技含量;另一方面,要健全银行网点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此外,执法部门也应加强联动配合,共同打击跨境、异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