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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被告
一个称自己注册企业名称在先,一个说自己拥有注册商标。天津两家“永元德”闹得不可开交。昨天,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是天津市永元德饭店和其经营者,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百年永元德涮肉坊。原告称被告在其招牌上使用了其商标。而被告表示,现在的“永元德”都是“李鬼”。庭审最后,被告方坚决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闭庭。本案何时宣判,还要看合议庭的审理情况。昨天,法院专门为记者设立了旁听席,这在全市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案情回放原告起诉商标被侵权
天津老字号“永元德”创建于1918年,是一家知名的餐饮企业。新中国成立后,公私合营,这个老字号归和平饮食公司所有。多年前,该公司老职工陈某带领一些职工承包了公司一些业务。后来和平饮食公司倒闭。
陈某说,他拥有“永元德”字号和商标的“承继权”。2002年,一家名叫“天津市河北区百年永元德涮肉坊”的餐饮企业成立了。陈某的律师称,该公司的男子曾通过朋友介绍向陈某请教相应技术,后来该男子居然把“永元德”的字号给拿走了。原告代理表示,陈某是天津市永元德饭店的投资人,拥有“永元德商标专用权”,专用期限为2006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永元德”商标,造成了原告的重大损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永元德”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600元;判令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永元德”字号;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被告注册时间不实
原告方面表示,被告注册名称的时间应该是在2002年12月,不是1月,原告于同年10月曾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商标,早于被告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但是由于其商标图形与四川一家企业的商标图形近似,而被驳回。2004年,原告再次注册商标,2006年8月被核准。在商标公告期内,被告曾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复议,后来又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但均被驳回。
被告原告侵犯了名称权
被告方面称,他们早在2002年1月就注册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平饮食公司倒闭后,“永元德”字号就成为公共资源,现在的“永元德”都是“李鬼”。被告方还表示,原告方在被告方注册企业名称后,又注册商标,侵犯了被告的名称权。被告认为,陈某和天津市永元德饭店并不是传统老字号“永元德”的真正继承人。被告的企业名称的确是1月注册的,只不过在12月全部移交到现在经营者的名下。被告将“永元德”登记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时间上要早于原告。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赵杰任飞吉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