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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记者从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获悉,刚刚审议通过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海河、复兴河等河道内下“地龙”等网障捕鱼,驾驶捕鱼船电鱼,或是炸鱼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将受到罚款处罚。条例还明确规定天津市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等。
河道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将追责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天津市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水工程设施;在堤防和护堤地内采砂、采石、取土、挖筑池塘;损毁防汛设施、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设置阻水渔具罚200元到500元
条例还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否则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禁止向河道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禁止载重量3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禁止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500米范围内滞留;禁止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不服从河道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暂扣车辆和机具物品的措施。如果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护岸林木最高罚2万
条例指出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不得破坏。擅自营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