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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以下简称《规范募资行为通知》)规定。
2、在上年度不定期检查中,如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和《规范募资行为通知》规定的,是否已及时改正。
3、《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是否已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三)年检程序1、备案管理部门以转发本通知等方式,通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启动申请年度检查工作。
2、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并附加下列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6)《创业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
(7)《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8)《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9)《创业投资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实行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提交上述文件。
对上述表格中涉及投资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备案管理部门经复核相关材料,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时,涉及商业机密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保守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