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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试行规定》比,新规主要变化体现在五个方面
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简称《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公布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相比之前的《试行规定》,此次发布的《规定》增加了新的评价指标,细化了加分梯度,扩大了加分范围。同时,证监会将根据新的规定启动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引导期货公司持续强化合规经营,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
据了解,与《试行规定》相比,《规定》的主要变化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反映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评价指标。为了引导期货公司服务产业客户,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深化市场功能,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新增了“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指标,该类指标具体包括“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等3个指标。
二是修改了市场影响力指标。《规定》将《试行规定》中“市场影响力”的表述修改为“市场竞争力”,以更准确反映期货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市场竞争力指标具体包括“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期货业务收入”、“成本管理能力”“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5个指标。同时,《规定》还对市场竞争力指标分别设定了加分条件。
三是细化了加分梯度,扩大了加分范围。为了进一步体现公司之间的经营差别,强化加分指标的引导作用,《规定》细化了评价指标的加分梯度并扩大了加分范围。
四是增加了引导期货公司提高抗风险能力的指标。为了引导期货公司及时补充净资本,提高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规定》新增了“剩余净资本”的加分指标。
五是根据期货市场各方意见,对其他有关评价指标及权重进行了必要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