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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报“消费直通车”今晚报3·15热线接到消费者张女士的电话,反映其在本市一家超市购买商品的赠品即将过期,被商家误导消费。随后记者针对此问题走访了本市几家大型超市,发现采用“买赠”促销的商品,普遍存在赠品生产日期和新品不一致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即将到期的“临界”商品,而消费者对赠品生产日期也普遍缺乏关注。
近日,记者在红桥区一家大型超市看到,一品牌的大袋装酸奶搭配小袋酸奶作为赠品销售,不时有消费者拿起商品后,只看大袋酸奶的生产日期,就下意识地将商品放入购物车中,他们并没有特别关注赠品的生产日期。记者仔细查看了这件商品的信息后发现,大袋酸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4月9日”,而赠品酸奶生产日期为“3月23日”,按照标注的保质期21天计算,赠品就要过期了。在另一家位于南开三马路的超市中,某品牌的咖啡也在进行“买一赠一”的促销,新品咖啡生产日期为2010年9月,赠品却是2009年9月生产,两者生产日期相差整整一年。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就已明确规定,商家在销售即将到期的食品时,应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按照指导意见规定,超市在进行“买赠”销售时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注明赠品与新品的不同,以免消费者将两样产品的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混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甚至误食过期食品,危害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