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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
为什么要对这些规章进行修订?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新规章如何更好地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我们看到,总署最近新修订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请问这次修订这几部规章的背景是什么?答:现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是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2004年6月18日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是总署于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是文化部和海关总署于2002年6月1日发布的。
这几部规章的制定依据是《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目前,国务院已经对这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有关部门职责、管理要求和一些表述都进行了修改,这几部规章要与其协调,进行相应修改;同时,随着新闻出版改革的深化和技术发展的变化,出版物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也需要对有关规章内容作出调整。 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这几部规章修改的主要内容?答:这几部规章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修订后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相一致,将音像制品进口、发行的管理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并统一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08年,国务院将音像制品进口及发行管理的职能从文化部调整到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已作了一定修改,此次修订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同时,考虑到音像制品发行与其他出版物发行相比特殊性不大,此次修订整合了原文化部发布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规章中的内容。今后,包括音像制品在内的各类出版物发行活动统一适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各类出版物发行企业统一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