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背景:燃油附加费征收路
开征:2000年—2003年,我国开始对国际和国内航线都征收燃油附加费,费用约占机票全价的10%—25%。
取消:2004年,民航总局颁布机票价格改革方案,规定航空公司可以将机票基准价上浮25%,同时取消燃油附加费。
复征:2005年8月起,燃油附加费复征,800公里以下20元,800公里以上40元。
取消:2009年1月4日,取消附加费。复征:2009年11月12日,发改委和民航总局发布通知称,自2009年11月14日起,关于国内航线客运燃油附加费,将由现行统一收取标准,改为航空公司在联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费,以及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