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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是当前我国各项事业的指导原则,也是正在展开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方针。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要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才能使新农村建设取得成效。这不是一句空泛的政治口号,而是笔者作为学术研究在对几个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深入调研后得出的切实认识。“科学发展观”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指导性应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内容,要真正体现农民最迫切的需要。
新农村建设,不能仅以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来衡量,还要考虑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建设目标。在我们调研中,凡是成功示范点都注重结合实际,不搞“一刀切”,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开展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建设,不能仅以农村基建标准、规模论英雄,还要以农民是否满意来评判。调研中看到的新农村建设示范乡村,不仅村容村貌一新、农村基础设施改进、农民生活质量提高;更为难得的是,基层政府在农民心中形象得到改善、农村干群关系趋于和谐。
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和尊重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这些“自主性”、“创造性”也是新农村、新农民的重要内容,不应忽视、轻视。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农村建设的效率。
例如,某示范点发展的以“养猪——沼气——果树”为特色的生态农庄,农民通过自身的摸索,至少有以下方面的创新:(一)“猪——沼——果”的循环农业模式,兼顾了污染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还适应了山地坡度的特点;(二)养猪业与果树业并举,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因一种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而带来的收入风险;(三)以农庄方式使土地得以适当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四)果业协会、生猪协会的形成,较好地解决了单一农户面对市场难以承受的信息、销售、良种、技术、防疫、赊购赊销等问题;(五)生猪协会根据销售信息和各家各户存栏信息进行合理的销售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物流的经营理念。
三、在制定新农村建设目标、发展步骤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不能盲目求新、求快、求好。
新农村建设首先应选择对农村各方面建设有关联带动作用的项目作为切入点,如:有发展前途的产业项目、农村道路建设、电力设施建设。如果单纯从村容村貌的改善入手,难以带动其他方面的发展。通过产业发展——收入提高——村容整洁的方式来进行新农村建设也更具有示范性意义。也就是说,新农村建设(新村镇、新产业、新组织、新农民、新风貌)的各个方面,不应孤立地展开,而应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地依次推进。
新农村建设的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都要量力而行。调研发现,目前一个示范点(相当于1至2个村民小组的范围)的投入资金达到100万元左右,当前资金80%以上来自市、县、乡政府投入。其本意是通过示范引导农民自愿进行新农村建设,政府投入的资金将逐步减少(用少量的奖励资金来撬动农民资金的投入),在户均收入较高的地方,这一方法是可行的、有效的。但在户均收入较低的地方,就会给农民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甚至违背农民意愿。所以,即便在同一个县、同一个乡,新农村建设也需要有区别地做出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考虑。
要因地制宜地选择农村产业发展目标。如,前文提到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在产业发展方面,并没有盲目地选择工业产业,而是因地制宜地选择了生猪业、橙橘果业作为主导产业。因为,这两个产业在当地有着传统的发展基础,适合当地的山地资源,两个产业之间存在共生共存的关联。
四、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制度创新。
新农村建设中形成的各种理事会是示范点的一种新型农村组织,其创新性体现在:(一)农村民主管理的创新。新农村建设中形成了一事一议的理事会制度,有道路建设工程时成立道路建设理事会,有农村自来水改造项目时成立改水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来自利益相关村民的推举,通常由有威望、有能力、有公益心的老党员和老村干部及退休回乡的城市职工、有较高文化水平的村民组成,他们具有筹资能力、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能力、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理能力、与相关部门的谈判能力;(二)协调村民利益与涉及全村长远利益的矛盾。如在农村道路规划涉及农户宅基地、祖坟等问题时,靠红头文件或讲大道理是难以解决的,而强行拆迁又会激化矛盾,而由理事会出面协商,在有威望和有公信的理事会成员的协商下,通过适当补偿使相关问题妥善解决;(三)在基层政府、村委会与村民之间起桥梁沟通作用。成立理事会之后更有利于新农村建设得到村民信任并逐步推开;(四)在农村精神文化建设方面起积极作用。理事会的自我管理能够更有效地约束农村赌博、打架、不孝敬老人、邻里不睦、姓族不睦等不良风气,真正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社会风尚的改善。
五、政府部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角色应合理定位。
政府部门应在及时了解农村发展实际需要的前提下,为农村发展及时提供必要的政策环境和政策支持。
通过此次调研,我们认为新农村建设中目前迫切需要得到中央政府及各级政府支持的主要有:(一)农村产业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尤其是需要对龙头农户、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以及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优惠鼓励政策);(二)农村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涉农的金融机构不应照搬城市中各种信贷模式,而应根据农户财产特点、农业生产经营使用资金特点、农村及农民信用特点来设计合理的信贷合约,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三)需要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中介组织(各种产业协会)、农民合作组织(各种理事会)的法律地位,并有具体操作性的法律条款予以规范发展;(四)农村和农业发展到当前的水平,国家应积极探索适应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土地适当集中制度,应尊重农民在土地适当集中方面的制度创新;(五)凡是属于应由政府提供的农村公共品、农村基础设施,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政府财政应当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起到其固有的作用。
总之,“科学发展观”应在新农村建设中贯彻始终、落到实处。是否以“科学发展观”来推动新农村建设,也应作为各级政府及其领导的绩效评价依据。(作者钟茂初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