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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的分公司),都应及时披露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这是保监会昨日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应将年报登载于公司网站上。未开设网站的公司,应当将年报登载在至少一种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刊登在至少一种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或登载于公司网站上。
未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披露信息的公司,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披露虚假信息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报。年报至少应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风险及风险管理、经营概况、偿付能力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年度内重大事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保险公司若发生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变更、公司高管以及总精算师变动、偿付能力出现不足、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战略投资、提前解聘或更换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应当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