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6月30日)
现将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公布如下。
公报数据说明
1、计算公式
2、GDP和工业增加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
3、《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已发布的2005年全国单位GDP能耗1.43吨标准煤/万元,是按2000年可比价格计算的。
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统计范围是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
5、此次发布的数据将作为计算“十一五”时期各地区单位GDP能耗等指标降低率的基数。
6、一些地区单位GDP能耗较高,主要是由于工业结构中高耗能产业比重较大、耗能装备技术水平较低等造成的。
7、西藏自治区的数据暂缺。
8、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