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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活动对可持续发展和节约型社会的影响,相对于生产活动,往往被放在一个比较次要的地位来看待。实际上,这样的认识是偏颇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不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尤其是工业化国家的这种模式。”由此可见,传统的消费模式是造成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同时改变传统消费模式也就成为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消费作为人类最基本的行为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直接和间接地产生着巨大影响,这种影响通常都是负面的。消费活动意味着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过程,消费行为的加总性和累积性是巨大资源环境问题的主因,消费者既是环境问题的肇事者、又是环境问题的受害者。
传统消费模式是一种“线性消费过程”,即经济系统致力于把自然资源转化成为产品以满足人们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由自然资源转化的产品用过之后便被当作废物而抛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越高,生产的产品量越大,消耗的资源也就越多,排放废物也就越多,因而形成了一种消费需求——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的“线性模式”。现行的消费模式是随着工业技术飞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技术的累积发展使得人们对产品服务的需求加速地提高,从而以加速度的方式促使资源和环境污染的消耗,且技术的发展使人们产生这样的错觉:物质稀缺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人们可以在自己的收入范围内尽可能多地消费各种产品,且技术可以解决任何资源的稀缺。也就是说,在“技术万能”的错觉下,传统消费模式形成了一种“加速消费”。从上述分析不难得出:传统消费模式的运行必然形成与“节约型社会”理念背道而驰的结果。
中国正在致力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的源头在于需求和消费领域,因此可持续消费模式的建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手段。首要的就是彻底改变传统的不可持续型消费模式。可持续消费应在可持续发展和节约型社会的制度和道德观念下逐步形成。可持续性消费观应包含这样一些理念:“节约消费理念”。根据人类需求不断提高的要求,在保障舒适生活的同时,反对奢华、浪费,按照“绿色消费”原则进行消费或不消费的选择;“适度消费理念”。建立与收入水平、与需求水平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水平,摒弃奢华生活潮流的引导;“合理消费理念”。消费由注重数量型转向注重质量型,追求消费需求的多样化,不断提高精神价值和精神享受的消费的比重,以此作为生活质量提高的目标;“公正消费理念”。在消费选择和消费过程中,不仅考虑消费主体自身的利益,而且还考虑不给他人、不给社会整体、不给生态环境带来负效用,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应考虑能给他人、社会、生态环境带来正的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可持续消费和节约型社会,并不完全意味着对人类需求的抑制(准确地说,应当是对人类不合理的物质资源消耗进行理性的抑制),同时还会对人们各种需求满足程度的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与其说是抑制消费,不如说是改变消费理念、消费方式和消费结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在以下方面进行改变:(1)在生存需求、发展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之后,应更重视精神文化需求、人与人和谐的需求、人类与自然和谐的需求,在更高需求层次上使人们的需求得到了满足,从而提高了其效用水平;(2)人们的消费以安全、健康为前提,相应地减少消费者因安全性、健康性不足而带来的福利损失;(3)所有消费者都应树立兼顾他人、兼顾整体、兼顾生态环境的理念,从而每一个消费者都可以避免因他人的行为而给自己或整体带来的“负效用”;(4)环境质量因消费者普遍的重视而改善,人们享受自然环境的“生态服务”而使得生活质量提高;(5)消费者个人消费更加理性(不追求高消费、超前消费、盲目消费、偏离需求目的的奢侈消费),可以使消费者以最低的消费支出去达到最大的效用满足;(6)消费活动产生的废弃物数量减少且利于回收再利用。
而在改变消费方式与结构方面则应着重处理以下关系:(1)必需品与非必需品的关系。对于非必需品的物质消费应当在普及规模、普及速度方面加以抑制。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产品被迅速地推广普及,使得原本并不是生活中的必需品而成为家家户户拥有、人人拥有的“必需品”,这样就使得“必需品”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也就使得物质资源的消耗不断地随之增加。笔者认为这是必须彻底改变的消费模式,主张对非必需品应限制其普及规模、对非必需品应限制其提前消费(限制以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消费);(2)物质财富与非物质财富的关系。对于以物质产品为财富占有形式的行为应当予以抑制、而应当鼓励以非物质产品为财富占有形式的行为。现实社会中,往往以豪华别墅、高档汽车、高档服饰等作为财富的占有方式,但这种财富占有方式使得物质资源受到严重的消耗、但其产品仅仅起到的是表征财富和地位的作用,这完全是由全社会的财富观念决定的。只要改变了这样一种财富观,就能够使物质资源的消耗大大减少。笔者认为,全社会应当引导财富占有以非物质形式(如艺术品、文物收藏品、生态功能区的非开发性所有权、自然风景区的非开发性所有权、人文标志等)为主要方式。笔者建议:在初期政府部门应积极地参与非物质财富的交易、以政府的信用来确立非物质财富的“真实性”;(3)排他性消费与公益性消费的关系。个人的可支配收入用于满足自身的效用是天经地义的,但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部分地用于公益性活动同样能够增加自身效用的满足程度(甚至满足程度更高)。笔者认为,全社会应当引导较富裕群体的消费者以“利他也是利己”的理念更多地投入于公益性消费之中。通过帮助弱势群体、投入社会公益、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式以实现自身精神需求和生态需求的满足;(4)“环境不友好”消费与“环境友好”消费的关系。作为文明的消费方式应当推行“环境友好”消费:使用对大气、土壤、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有益的产品(如无氟利昂制冷设备、无磷洗涤剂、无铅汽油等产品),抵制和排斥“环境不友好”消费品(如过度包装的产品、寿命过短而造成不必要资源消耗的产品、以珍稀动植物资源制造的产品、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对资源及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产品、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对他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产品等),抵制和排斥与消费相关的一些活动的“环境不友好”行为(如一次性资源产品的使用和处理、过度包装产品的使用与处理、产品消费后的任意处置等行为)。笔者建议:在所有产品和服务的标志上都应当明确标明该产品的“环境不友好”程度(如同在烟草制品上标明“吸烟有害健康”一样);(5)“正效用”消费与“负效用”消费的关系。消费者应当坚持以自己的消费偏好来确定自己的消费。传统的消费模式中往往会出现导致效用减少的情形(如超过承受能力的奢侈性消费、陋习性的消费、盲目性的追随潮流消费、不顾生命健康生命安全的消费)。笔者建议:在可能导致奢侈性消费和盲目性消费的产品及服务标志上应强制性地从消费能力、消费取向、消费风险等方面标明“慎重消费”的警示告知。(钟茂初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