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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放开了汽车信贷市场,汽车信贷由四大银行垄断的局面行将结束。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汽车信贷的贷款人将由原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也可以申请汽车贷款。同时,新办法还提高了汽车信贷的首付门槛,明确规定自用车、商用车以及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分别为不低于20%、30%和50%。
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受我国诚信体系不完善、贷款市场竞争不规范、近年来汽车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汽车贷款的风险逐渐暴露,老办法中的许多条款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市场变化。
该负责人说,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与1998年发布的管理办法相比,有很大变化。
首先,新办法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规定汽车贷款的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明确了自用车、商用车以及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分别为不低于20%、30%和50%。
办法规定的首付款比例是最低限。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首付款比例。不仅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车贷险”,即汽车贷款保证保险。
此外,新办法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
对个人借款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针对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对机构借款人,强调其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以及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而且,要求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借款人发放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对汽车经销商借款人,不仅要求其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而且要求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还要求经销商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