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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凌晨,杜邦公司正式发布答辩状,否认存在美国国家环保署有关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并明确表示,公司将继续安全使用“特富龙”的基本加工助剂——全氟辛酸铵。
根据7月8日美国环境保护署发出的一份报告,美国杜邦公司可能因其炊具业的拳头产品“特富龙”不粘锅中的一种关键原料(全氟辛酸铵)可能给人类健康带来潜在危害而面临巨额罚款(据粗略估算罚款总额将达3亿美元)。美国环保署指出,杜邦公司在1981年6月至2001年3月间隐瞒了“特富龙”制造过程中全氟辛酸铵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信息,违反了毒物管制法。而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杜邦公司就已在工厂一名怀孕员工体内发现全氟辛酸铵残留物,1991年又在邻近社区水源中发现全氟辛酸铵残留量超过公司安全标准,却都未向环保署通报。此外,与杜邦同样生产含氟产品的美国3M公司因曾在工人血液中发现氟含量超标,目前已经停产这类产品。
杜邦公司昨天在正式答辩状中,否认了美环保署所列的全部“罪状”:
第一,美环保署认为,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1981年的一份血样监测数据点应该提交给环保署。杜邦公司认为,该单一数据点虽然表明检测到全氟辛酸铵(PFOA),但并不能将全氟辛酸铵与人体健康的任何风险相联系,而且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中关于“实质性风险”的定义,也没有达到需要汇报的级别。
第二,美环保署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杜邦公司有义务在发现水样数据浓度超过公司自己内部对于水所规定的社区标准时进行汇报。杜邦公司认为,该内部标准是公司于1992年在没有任何环保署相关法律的情形下制定的;杜邦公司的内部标准并不是为了衡量风险而制定,而是公司自己用来对其生产工艺和环境控制所做的决定进行相关指导。该公司称,对于为什么环保署会根据一个比环保署于2002年颁布的饮用水安全标准(EPARegionsIII和V)还要严格150倍的杜邦公司的内部标准来指控杜邦公司违反了汇报程序,这举令人费解。
第三,美环保署指责杜邦公司没有根据《资源保护和修复法》的规定,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提供毒理学资料。杜邦公司认为这些有争议的资料不属于毒理学研究,杜邦公司完全遵守了环保署的要求。杜邦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马伯乐(StaceyJ.Mobley)指出:“我们向环保署提交了22份毒理学研究报告,包括急性、慢性、发育、基因和水毒理研究。我们完全、准确地按照环保署的要求提交了所有的相关资料。”